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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案说法丨“消失的她”,有了能够依靠的臂膀

来源:红网2023-07-27 18:49:15

红网时刻新闻记者 肖依诺 通讯员 刘晶 胡罗倩 常德报道


(资料图)

在房东李女士看来,桂香(化名)是一名普通而又神秘的中年妇女。

她和县城的大多数中年妇女一样勤劳、朴素,常年往返于务工地点、女儿就读的学校和出租屋,平凡的生活充实而又规律。租住多年以来,她的生活中似乎只有自己与女儿,寡言的桂香每当聊到女儿的话题才打开话匣子,关于其他事情,旁人知之甚少。

在丈夫看来,桂香是“消失的妻子”,多年躲避不见、没有联系方式、不知道具体住址,不过他似乎也并不关心这些。

而对于桃源县检察院和县妇联来说,桂香是他们的“重点保护对象”……

故事要从2012年说起。

桂香经人介绍与丈夫相识结婚,并带着女儿一同居住在桃源县某乡镇家中。此后,桂香一直忍受着丈夫长期家暴,直到2018年,忍无可忍的桂香带着女儿离开家中,因担心被丈夫找到后再次受到伤害,她独自带着女儿租住在桃源县城,以打零工供养女儿读书,不敢告诉亲戚朋友、也几乎不与人交往。

2022年4月,桂香向法院起诉离婚,但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和证据意识,桂香没能收集固定丈夫对其实施家庭暴力的有力证据,导致离婚诉请未能得到法院支持。

桂香并未心灰意冷,她知道,自己并不是无路可走。

早在2021年,桃源县检察院与县妇联联合出台了《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,积极开展支持起诉工作的意见》,该《意见》表示,为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权益,开展支持起诉等司法保护工作,两单位工作人员将联合开展工作。

为确保《意见》落实到位,近年来,检察官与妇联工作人员开展了大量宣传工作,多次实践并取得了一定实效。桂香辗转找到县妇联,反映自己的难题后,工作人员立即移送线索到桃源县检察院。

自此,桂香开始诉讼维权之路。

在开展支持起诉工作前,检察官联系桂香倾听了她的烦恼与无奈,交谈前桂香情绪波动较大,多年的委屈终于可以诉说,仔细捋起来却不知如何说起。情绪稳定以后,桂香向检察官表示:其婚后多年遭受丈夫的家暴,很多次女儿都在现场,为避免遭受更大伤害甚至女儿受伤,她一直不敢与旁人说。

常年家暴不仅给桂香带来痛苦、也给年幼的女儿心理造成难以磨灭的心理阴影。

因原生家庭问题,女儿小芳(化名)长期缺乏安全感,与母亲桂香缺乏正常沟通,已经出现叛逆问题。为此,桃源县检察院联合县妇联聘请专门家庭指导师、心理咨询师多次为桂香和女儿提供了家庭指导服务和心理疏导,化解她们的心结。

掌握基本情况以后,检察官开始了调查取证工作,多次与县妇联开展座谈。座谈会上,双方就家暴的认定标准、证据的要求达成了统一意见。

桂香已外出多年,被家暴是多年前的事,且其被丈夫殴打后也未告诉其他人,女儿虽然看到过,但是当时年龄小,证明力也不强,家暴证据已经灭失。因缺乏证据,现有情况无法认定家暴,本案只能从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,双方分居满一年上着手。于是,检察官通过多方取证,证实了一年来桂香独自带女儿生活,并未与丈夫一同生活。

6月27日,桃源县法院开庭审理桂香离婚案,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意见,判令准许桂香与黄某离婚,悬在桂香心里的巨石,终于落了地。

为从法律援助、司法救助、联合调解等多个维度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,桃源县检察院建立了“支持起诉+N”工作模式。检察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了解到,桂香生活困难,靠打零工维持生活、供养女儿读书,在核实证据后,向该院控申部门移送了司法救助线索,帮助其申请到司法救助金。

故事到这里尚未完结。记者了解到,该院将持续关注桂香生活状况,引导其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,继续联合县妇联为桂香和女儿小芳提供家庭指导服务和心理疏导,直至母女间的隔阂消除。

法条链接
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七十九条

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,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。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,应当进行调解;如果感情确已破裂,调解无效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有下列情形之一,调解无效的,应当准予离婚:

(一)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;

(二)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;

(三)有赌博、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;

(四)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;

(五)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。一方被宣告失踪,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,双方又分居满一年,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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